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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费”到“税” ——《环保税法》简析
浏览次数:7007    发布时间:2017-12-01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1.基本原则: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

2.目的意义: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3.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4.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5.计税依据及税额计算方法:

(1)大气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污染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水污染物

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污染当量=污染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固体废物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排放量=产生量-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置量,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噪声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噪声分贝数确定,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6.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7.免税优惠: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8.减征优惠: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9.基本管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信息比对——比对疑点交环保部门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