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必威体育印发《滦南县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倴政办发〔2023〕6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滦南县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必威体育: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滦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滦南县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城乡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必威体育: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县必威体育燃气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乡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23年9月至11月开展集中攻坚,聚焦燃气安全关键共性问题,开展城乡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构建以技防为主,人防技防相结合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基本形成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各镇、街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镇、街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责任执行不到位、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不锈钢波纹管、自闭阀装置安装不到位等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落实“送气即安检”的,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对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占堵消防车道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开展消防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县消防大队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燃气管道穿越(并行)铁路、高速不符合安全间距且未做好安全防护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未严格执行管线巡检规程,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第三方涉气施工制度,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住建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局负责)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机构资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对餐饮企业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置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或存放气瓶充装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督促燃气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向餐饮企业的地下半地下空间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商务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和使用不带熄火保护的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县商务局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实施关停处理,同时,问题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立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但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 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依据职责严格本行业领域涉气第三方施工安全监管,加强层级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责任,制定保护方案,确保运行安全。(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涉气第三方施工加大监管执法问责力度。对未落实涉气施工管理制度的相关责任方,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建局负责)
-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局负责)
- 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商务局负责)
- 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大队负责)
根据工作实际,商务、教育、民政、卫健、退役军人管理、机关事务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对餐饮、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医院、干休所、机关单位、旅游景区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四、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 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县住建局负责)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 完善城乡燃气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在线监督燃气企业监测设备安装、报警接收和处置工作;推进燃气管道物联网运行监测设备加装,提升燃气管道智能化运行率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衔接。(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液化石油气企业整合和“瓶改管”改造
- 到2024年6月底,基本完成全县7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规模化整合工作。在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积极推进“瓶改管”,有条件的积极推进“瓶改电”。到2023年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等社会机构完成改造任务;全市餐饮等用气场所(用户)完成改造任务的40%。到2024年底,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完成全县“瓶改管”任务。(县住建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审批局、县发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滦南县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附件
滦南县城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负 责 人:李进育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张洪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人选
温廷坤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曹江文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马彦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
李俊祥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高凤东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郭宝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王伟县教育局党组成员
孟庆广县公安局四级高级警长
华春县民政局副局长
史丽红 县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赵迪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永富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科级干部
王栋梁 县交通运输局三级主任科员
姚存仁 县卫生健康局三级主任科员
郭宏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郑永兵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欢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晶晶县消防救援大队参谋
王景丰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振远倴城镇副镇长
刘志强方各庄镇主任科员
张强强柏各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潘世鹏程庄镇副镇长
张秀辉青坨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赵玉环东黄坨镇副镇长
王义新长凝镇副镇长
赵振峰扒齿港镇三级主任科员
王锦琦坨里镇党委副书记
周丽艳南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戚作飞司各庄镇一级主任科员
贾贵永姚王庄镇主任科员
于春刚马城镇二级主任科员
王秀梅胡各庄镇人大副主席
高珊珊安各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张俊瑞宋道口镇副镇长
陆振红街道办党工委副书记
马会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局局长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洪明同志兼任。